虚构工程骗投资158万,犯诈骗罪怎么判?

发布:2026-09-30 12:24:23更新:2026-09-30 12:24:24
明耀律师
明耀 刑辩主任律师 ·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他人投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本文结合(2026)鄂1083刑初20号湖北洪湖陈某诈骗案生效判决,从辩护视角分析定罪量刑要点及实务提示。

核心争议

明耀律师结合(2026)鄂1083刑初2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情节,对诈骗罪量刑的从轻幅度应当如何认定。基于本案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仅部分退赃的事实,法院最终采纳了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判处了十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明耀律师认为,法院对量刑情节的考量符合当前诈骗案件的裁判规则,部分退赃仅能酌情从轻,不会改变数额特别巨大带来的基准刑抬高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谎称弟弟某甲系某集团项目经理可拿到工程项目,虚构武汉、鄂州等地工程需要拉人入伙投资,以缴纳投资款、诚意金、疏通关系等名义,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158.98万元,赃款被陈某用于赌博、还债及个人消费。陈某案发前已是失信被执行人,2025年5月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家属代为退赃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诈骗罪,提出量刑建议后调整为十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提出陈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作出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退赃5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责令继续退赔剩余赃款。从刑辩办案视角看,本案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是获得从轻处罚的关键,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很可能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什么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在本案中,陈某诈骗金额达到158万余元,远超五十万元的标准,因此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坦白对量刑有多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实践中,坦白属于从轻情节,通常不会降格处理,只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本案中陈某坦白,法院因此从轻处罚,符合一般规则。

认罪认罚一定会从宽吗?

实践中,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没有违反认罪认罚的情形,法院都会采纳量刑建议,从宽处罚。本案中陈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也因此从宽处理,采纳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不存在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定从宽的绝对情况,如果认罪认罚是强迫、威胁签署的,或者被告人反悔,法院也会不采纳量刑建议,依法裁判。

办案视角实务提示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投资类诈骗案件中,电子证据审查是关键。在办理同类投资诈骗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审查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比如本案中陈某冒用他人账号的聊天记录、转账明细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也是本案定罪的核心。如果被害人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不要删除,这对后续维权和案件侦查、审理至关重要。
事前防控层面,投资工程一定要核实项目真实性。很多人轻信熟人介绍,不核实项目真实性就转账,很容易掉入诈骗陷阱。明耀律师提醒,投资工程项目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真实的项目文件、发包方信息、资质证明,最好实地考察项目,大额投资一定要走对公账户,不要转到私人账户,更不要轻信“疏通关系”“走关系”需要私人转账的说法。遇到可疑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核实项目真实性,避免财产损失。

本案裁判信息

  • 案号:(2026)鄂1083刑初20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3月26日
  • 罪名:诈骗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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