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案中,主从犯怎么认定?赌资如何计算?

发布:2026-10-14 14:12:43更新:2026-10-14 14:12:43
明耀律师
明耀 刑辩主任律师 ·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怎么区分主从犯?结合(2024)鄂1023刑初485号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明耀律师为你分析开设赌场罪中主从犯认定、赌资计算的实务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范某是否属于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金额能否认定、审计报告认定的赌资是否合法有效。

明耀律师结合(2024)鄂1023刑初48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范某伙同他人在监利市某镇广场开设赌场,放置22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累计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赌资76.83万元。范某辩称自己仅帮忙管理账务,不是赌场合伙人;其辩护人提出范某属于从犯,审计报告对赌资计算方法错误,申请对范某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未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范某为主犯,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主犯与从犯,法院怎么认定?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通常发起设立赌场、负责赌场资金管理、人员安排、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人会被认定为主犯,仅领取固定报酬、不参与决策和分红的一般工作人员会被认定为从犯。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在案多名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范某本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证实,范某不仅参与了赌场筹建,还负责安排员工上岗、管理调配赌场全部资金,甚至在赌场被查后串供唆使他人顶包,足以证明范某是涉案赌场的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法院认定其为主犯,对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明耀律师从辩护实务角度分析,主从犯认定是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点,如果能认定为从犯,量刑会获得大幅从轻减轻,辩护中要重点围绕被告人实际参与程度、是否参与决策分红、所起作用大小来举证说理。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应当如何计算?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审计报告将涉案账户收支金额叠加计算,还把范某的正常收入计入了赌资,审计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审计报告是按照涉案人员微信、支付宝账户实际收取的赌客上分资金统计赌资,并非叠加收支金额;范某本人也认可出借了自己的收款二维码给赌场使用,该账户收取的67000元当然属于涉案赌资,因此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赌资数额按照实际收取的投注资金总额认定;对于线下利用移动支付收款的,一般按照实际收取的资金总额认定为赌资,实践中会剔除与赌博无关的正常资金往来。

明耀律师办理同类刑事案件时发现,赌资认定是开设赌场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点,很多案件中侦查机关会把行为人账户的所有流水都直接算作赌资,这时候辩护要重点区分正常经营流水、个人合法资金与涉案赌资,对计算方法错误的审计报告,可以申请重新审计,剔除无关资金,降低认定的赌资数额,进而获得从轻处罚。

办案视角实务提醒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证据审查方面,开设赌场案件中的审计报告、赌博机性质鉴定意见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辩护中要重点审查:审计报告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没有把无关资金计入赌资;鉴定机构有没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这些细节往往能改变案件的量刑结果。

第二,共同犯罪辩护策略,对于被追诉的行为人,如果确实只是领取工资的普通员工,没有参与赌场分红、经营决策,一定要积极收集证据,争取法院认定为从犯,获得大幅从轻量刑,甚至有机会争取缓刑。

第三,事前风险防范,日常生活中不要为了一点小好处,就出借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哪怕你觉得只是帮忙收个钱,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共犯,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鄂1023刑初485号
  • 案由:开设赌场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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