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人引流赚小钱,怎么会同时构成两个罪名?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帮他人在网络做违法引流获客,同时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注册账号,很可能会被数罪并罚处罚。明耀律师结合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2024)鄂1023刑初421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司法认定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明耀律师结合(2024)鄂1023刑初42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方某甲实施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个行为,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以及方某甲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3年9月起,被告人方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单后雇佣邹某、方某乙,在抖音平台发布含引流信息的涉低俗推广短视频,为以同城约炮为名的诈骗引流APP引流获利,违法所得共计39000元,其中1万余元来自该引流业务。
2024年1月起,方某甲为开展新的QQ拉人业务,再次雇佣邹某、方某乙,利用他人非法获取的5672条公民手机号注册QQ号,方某甲为此支付约11.9万元报酬,邹某获利25355元,方某乙获利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方某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邹某、方某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方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应当以一罪定罪处罚并适用缓刑,邹某辩护人提出邹某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个行为各自独立,不构成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方某甲犯数罪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辩护人一罪定罪和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采纳了邹某系从犯的意见。最终判决:方某甲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邹某、方某乙作为从犯,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四千元。
两个独立行为为什么要数罪并罚?
从一般规则来看,根据刑法规定,数罪并罚适用于行为人犯两个以上独立罪行的情形。如果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也就是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手段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实践中通常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但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查明方某甲的引流行为是2023年9月到12月开展的业务,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注册QQ是2024年1月才开始的新业务,两个业务相互独立,不存在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因此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如果本案中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就是专门为了引流业务服务,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为什么犯数罪通常不适用缓刑?
从一般规则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实践中,对于犯数罪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会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比一罪的被告人更大,难以满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缓刑适用条件,因此很少对犯数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在本案中,正是因为方某甲犯两个独立罪行,法院认为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没有采纳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如果本案中方某甲仅触犯一个罪名,结合其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实践中大概率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4)鄂1023刑初421号
案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1月25日
明耀律师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从关键证据审查来看,这类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是定案的核心,比如本案中公民个人信息条数、获利金额、引流数量都需要通过电子勘验来固定。办理这类案件时,辩护律师一定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固定是否完整,有没有存在污染或者篡改的情况,这往往是这类案件重要的辩护突破点。
从事前风控角度来看,很多人误以为帮人引流只是赚点辛苦小钱,不知道如果引流的对象本身就是违法犯罪活动,参与者很可能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甚至上游犯罪的共犯;另外,收购、使用他人手机号注册账号本身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只要达到五千条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因此一定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参与这类网络引流、买卖、使用公民信息的业务,避免不小心触犯刑事红线。
从辩护策略来看,如果行为人两个行为确实服务于同一个犯罪目的,存在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辩护律师一定要坚持从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避免数罪并罚带来更重的量刑,这对当事人而言是非常关键的辩护点。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