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赌博作弊工具并传授用法,构成犯罪吗?

发布:2026-10-09 08:29:51更新:2026-10-09 08:29:52
明耀律师
明耀 刑辩主任律师 ·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出售赌博作弊工具并传授诈赌方法的,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耀律师结合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2024)鄂1023刑初200号生效判决,分析该罪的认定要点与量刑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4)鄂1023刑初200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四名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丁某获刑十个月,孙某获刑一年缓刑二年,易某、赵某各获刑九个月。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该争议直接影响最终量刑结果。

基本案情与裁判要点

2021到2023年间,被告人丁某伙同妻子孙某进购各类带有隐形标记的赌博作弊工具对外出售,同时通过现场演示、微信等方式传授使用该工具诈赌的犯罪方法,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同期,易某伙同姨侄赵某加工制作特殊骰子等赌博作弊工具出售给赌博人员,同样传授诈赌犯罪方法,二人约定成本分摊、利润均分,各自联系的买家由各自负责传授,丁某夫妇还从二人处转卖过作弊工具。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动退赃,认罪认罚。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仅参与买卖骰子,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参与度低属于从犯,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参与合伙,成本利润均分,独立负责自身买家的传授行为,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仅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孙某适用缓刑,其余三人均判处实刑。

本案案号:(2024)鄂1023刑初200号
案由:传授犯罪方法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7月23日

从犯怎么认定,为什么本案不认定赵某是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从犯需要结合犯意发起、参与程度、分工情况、获利分配等多个维度综合判断。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易某与赵某是平等合伙关系,成本分摊利润均分,赵某独立完成自身联系客户的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因此法院认定赵某不属于从犯,是符合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实践中,法院会要求对可能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做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只有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才会大概率适用缓刑。本案中只有孙某做了审前调查评估,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同时她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此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其余被告人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未获得缓刑符合实践一般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审查方面,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核心是证明被告人存在“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关键证据包括聊天记录、查获的作案工具、买家证言等,辩护中需要重点审查证据链是否完整闭合。本案中不认定赵某是从犯,核心就是有完整证据证明二人是平等合伙,若该部分证据缺失,裁判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诉讼策略方面,若被告人符合缓刑潜在条件,一定要主动向法院申请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这是争取缓刑的关键步骤,本案中孙某一方就是抓住了这个要点,最终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事前风险防控方面,单纯出售工具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为了促成交易,向购买者传授使用该工具实施犯罪的方法,就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耀律师提醒,日常经营中一定要警惕这个刑事红线,不要为了获利触碰法律底线。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建议,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明耀律师 证号 1421020221044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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