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租国有资产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发布:2026-09-28 12:30:00更新:2026-09-28 12:30:01
明耀律师
明耀 刑辩主任律师 ·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违规出租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明耀律师结合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1刑初125号生效判决,分析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与量刑规则。

很多公职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因为对程序规定不熟悉,履职不到位,一不小心就触碰了渎职犯罪的红线。那么履职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会不会构成犯罪,又会怎么量刑呢?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81刑初12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以及是否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基于本案陈某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真实案例简述

被告人陈某系石首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成员、副主席、牵头负责人,石首市科技馆为石首市科协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资产属国有。2020年5月,陈某在苏某提出石首科技馆整体出租的提议后,同意推进出租事宜,虽然要求对方按程序办理,但在苏某反馈可以自行招租后未进一步核实审批程序,导致苏某在未获得国资部门审批、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对外签订出租合同,对科技馆进行改造,致使科技馆丧失承接大型会议的功能,经鉴定恢复功能需要投入103万余元,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发后,陈某在监察委员会立案前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之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最初指控陈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后变更起诉为玩忽职守罪,建议对陈某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陈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控辩双方关于罪名和量刑的意见,认定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怎么区分?

明耀律师认为,实践中准确区分两罪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一般规则来说,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故意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本案中,陈某并不是故意追求违规出租的结果,而是对下属的违规行为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因此法院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实践中,区分两罪主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以及行为方式,不同法院对类似行为可能有不同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怎么认定?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玩忽职守罪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在本案中,鉴定意见认定恢复科技馆功能需要投入103万余元,远超过30万元的标准,因此符合重大损失的要求。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经济损失的认定需要扣除已经追回的部分,具体需要结合案件证据综合认定,个案中对损失数额的认定往往是辩护的核心争议点之一。

什么情况下玩忽职守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则,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本案中,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因此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免予刑事处罚不代表无罪,只是不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个案中是否能获得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结合具体情节判断,不存在只要有自首就必然免刑的情况。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核心证据审查方面:玩忽职守罪案件中,对经济损失数额的鉴定意见是核心定罪证据,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另外,对于被告人职责范围的证据,也需要重点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职责文件证明被告人负有监管义务,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前提。

事前风险防控方面:公职人员在处置国有资产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凡是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审批的,必须书面请示获得批复后再推进,不能仅凭口头意见或者默许就推进项目,本案中陈某就是因为未严格要求下属走审批程序,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公职人员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树立“程序合法”的意识,避免踩刑事红线。

诉讼策略方面:如果被立案追诉,应当主动如实供述,争取认定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本案中陈某正是因为有自首和认罪认罚两个法定从宽情节,最终获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专业刑辩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项目信息
案号(2021)鄂1081刑初125号
案由玩忽职守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2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明耀律师 证号 1421020221044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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