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网络赌场做财务也会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发布:2026-10-06 10:35:40更新:2026-10-06 10:35:41
明耀律师
明耀 刑辩主任律师 ·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给网络赌场做财务协助管理也会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文结合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7刑初29号生效判决,从辩护视角分析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与量刑规则。

核心疑问

涉嫌开设赌场罪,只是担任赌场财务会不会被判刑?能不能争取缓刑?很多人抱着“只是打工,不算犯罪”的侥幸心理参与网络赌场运营,最终却触犯刑法,今天结合公开生效判决从辩护视角分析这类情况。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87刑初2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六名被告人仅为网络赌场担任财务,协助日常管理和赌资结算,最终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于从犯,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均被判处缓刑。本案争议焦点为,仅为网络赌场担任财务协助管理,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以及如何量刑。

真实案件概况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同案人员罗某、马某利用网络APP创建赌博俱乐部,以“斗牛”方式聚众赌博,抽水获利。为扩大规模,罗某、马某招募股东拉拢参赌人员,同时招募邓某1、伍某、邹某、文某1、文某2、邓某2六人为赌场财务,负责开设房间、发布战绩、结算赌资、统计账目等日常运营工作,六被告人按当班赌局数获取固定报酬。经鉴证,该赌场累计收取赌资3475万余元,抽水获利196万余元,六被告人个人非法获利从六千余元到三万余元不等。

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定六人为从犯,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对六人均宣告缓刑。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什么情况属于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参与网络赌场犯罪,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在本案中,六名被告人各自当班期间收取的赌资均超过30万元,因此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原本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因为六人均被认定为从犯,所以获得了减轻处罚。

退赃和预缴罚金对缓刑有用吗?

一般规则层面,退赃退赔、预缴罚金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也是法院考量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被告人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比如从犯、自首认罪、社区矫正评估同意),主动退赃预缴罚金会大幅提升获得缓刑的概率。在本案中,六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退缴了远超过个人违法所得的暂扣款,审理阶段又均预缴了罚金,结合司法局出具的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最终都获得了缓刑。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质证方面,办理同类开设赌场案件,辩护的核心关注点之一就是赌资数额的鉴定/鉴证结论。很多时候,司法会计报告可能会把被告人个人合法资金、无关往来资金计入赌资总额,辩护律师需要仔细核对每一笔资金流水,剔除非赌资的部分,如果赌资数额能够降到30万以下,就不构成“情节严重”,量刑会大幅降低。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很多人误以为只是给赌场打打工做做财务不算犯罪,实际上只要明知是网络赌场仍然提供协助管理、赌资结算、推广引流等帮助,就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不要为了一点小额报酬就触碰刑事红线,遇到此类邀约一定要坚决拒绝。
遇到此类案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具体事实制定辩护策略,不要一概而论。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1)鄂1087刑初29号
  • 案由:开设赌场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4月12日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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