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次贩卖毒品,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有毒品前科的会从重处罚。明耀律师结合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5)鄂1022刑初17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的定罪量刑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5)鄂1022刑初17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的裁判结论是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违法所得2200元已追缴。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陈某某属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以及多次贩毒的量刑认定。
真实案例简述
2024年2月至4月期间,金某(另案处理)接受吸毒人员请托,先后七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毒资共计1495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陈某某收取毒资后从上家购得毒品,放置在指定地点告知金某,从中获利2200元。
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2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因本案被查处,且此前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该判决刑罚执行完毕后,本案漏罪被发现。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对罪名不持异议,提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贩养吸等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明耀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多数从轻量刑意见,既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打击,也落实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要求,裁判尺度把握得当。
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结合其从重从轻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1022刑初178号
案由:贩卖毒品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多次贩卖毒品就一定属于情节严重吗?
结论前置,根据现行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陈某某贩卖毒品七次,完全符合多次贩卖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案认定其属于情节严重,裁判结果符合一般规则。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怎么数罪并罚?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本案中陈某某的前罪已经执行完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依然适用漏罪并罚规则,本案将前罪已经执行的153日刑期依法折抵,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办案视角实务提醒
明耀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毒品犯罪案件的核心关键证据是交易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同案供述及被告人供述,办理同类案件时通常首先审查这些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比如是否将合法资金往来错误认定为毒资,证据链是否完整闭合,这是辩护的核心切入点。
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再次犯毒品犯罪的,既构成累犯又构成毒品再犯,依法会从重处罚,因此这类人员一定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绝对不能再次触碰毒品相关违法犯罪,避免面临更重的量刑。明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不少有前科的人员因侥幸心理再次涉毒,最终得到远超过前罪的刑罚,非常可惜。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