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基因检测报告骗取医保,构成诈骗罪会怎么判?

发布:2026-10-12 18:44:30更新:2026-10-12 18:44:31
明耀律师
明耀 刑辩主任律师 ·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篡改基因检测报告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的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仍未适用缓刑。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87刑初23号生效判决,对该类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核心争议分析

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87刑初23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情节,是否符合诈骗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基于本案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特定事实,本案裁判结论为: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未适用缓刑。明耀律师认为,法院未适用缓刑的核心原因是本案侵害客体为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依法需要酌情从严惩处,不符合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本案基本事实

被告人杜某,时任制药企业宜昌片区医药代表,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杜某先后为两名困难家庭的肺癌患者采集免费基因检测样本,两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不符合靶向药医保报销条件。杜某为让患者能报销购药,同时为提升自身业绩获取提成,先后两次篡改基因检测报告,将阴性结果改为阳性,致使两名患者通过医保报销购药,共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12238.78元,杜某仅在第二起犯罪中获利880元业绩奖金。

案发后杜某接民警电话主动等候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12万元暂扣款,审理中缴纳剩余款项,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提出杜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最初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后调整为二年。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接民警电话后主动等候归案算自首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等候归案,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依据辩护人提交的通话记录、监控视频,认定杜某构成自首,对其依法减轻处罚,符合一般认定规则。

诈骗医保基金可以宣告缓刑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需要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诈骗医疗款物的,要酌情从严惩处。
在本案中,杜某诈骗的是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属于医疗款物范畴,依法应当酌情从严惩处,法院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认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未宣告缓刑,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诈骗医保基金案件的裁判趋势。

明耀律师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对于此类诈骗案件,核心证据是虚假的检测报告、医保报销记录、被告人获利相关凭证。针对自首等量刑情节,当事人及家属要注意留存归案过程的相关证据,比如本案中辩护人提交了通话记录、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主动归案,才得以被法院认定为自首,这是获得减轻处罚的关键。如果当事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配合调查,要注意留存相关沟通记录,方便后续情节认定。

医药行业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不要因业绩压力、帮助患者等理由触碰刑事红线。本案中杜某虽然第一起犯罪未实际获利,但其行为造成国家医保基金巨额损失,依然构成诈骗罪,任何涉及医保报销的材料都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普通人在办理医保报销时,也要注意提供真实材料,不要轻信他人帮忙修改材料可以报销,避免触犯法律。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如果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依然可以合法提出。本案中辩护人对原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后,公诉机关调整了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所以即使签署了具结书,依然可以对不合理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耀律师提醒,以上建议是针对同类案件的一般指引,具体案件的处理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案情咨询专业律师,不要一概而论。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3)鄂1087刑初23号
案由:诈骗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4月11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明耀律师 证号 1421020221044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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