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银行卡给他人,怎么就构成帮信罪了?

发布:2026-10-03 14:47:01更新:2026-10-03 14:47:01
明耀律师
明耀 刑辩主任律师 ·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出售银行卡如果明知对方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02刑初694号生效判决分析帮信罪的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02刑初69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仍出售、介绍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帮助取现行为如何定罪。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人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和八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基本案情

本案中,程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售本人信用卡1张,介绍他人出售信用卡2张,流水共计83万余元,还帮助他人取现2万元;李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出售本人信用卡2张,流水共计60万余元。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程某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法院最终按照指控罪名作出判决。

明耀律师提醒,帮信罪的入罪门槛很低,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出售、出租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流水达到20万元以上就达到了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这是很多普通人容易忽略的刑事风险。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帮信罪的“明知”是怎么认定的?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出售银行卡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合理报酬的,就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

在本案中,二被告人出售银行卡分别获利数百元和数千元,明显高于正常出借银行卡的合理收益,因此法院依法推定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既出售银行卡又帮助取现,为什么定两个罪?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行为人既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帮助,又单独实施帮助转移、取现犯罪所得的行为,那么两个行为分别侵犯不同的法益,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中,程某除了出售、介绍他人出售银行卡,还单独实施了帮助网络犯罪取现的行为,因此法院对其数罪并罚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仅提供银行卡没有后续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实践中通常只定帮信罪一罪。

办案视角实务提示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刑事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日常生活中,一定不要出借、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哪怕是帮熟人的忙也不可以。因为只要对方将账户用于网络犯罪,出借人、出售人就很容易被推定为主观明知,进而构成帮信罪。当下帮信罪多发,绝大多数都是普通人贪小便宜出售银行卡导致的。

帮信罪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明知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用银行卡做违法犯罪的事,一定要及时留存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比如和对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日常行为的相关情况,律师可以据此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实践中很多案件就是因为行为人无法提供反证,只能按照推定的明知定罪。

如果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是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本案中二被告人都获得了相应的从宽处罚。但需要注意,认罪认罚从宽是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如果确实不构成犯罪,不能为了获得从宽就盲目认罪。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1)鄂1002刑初6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9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明耀律师 证号 1421020221044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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