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电信诈骗没骗到钱,会怎么判刑?

发布:2026-10-06 19:36:00更新:2026-10-06 19:36:01
明耀律师
明耀 刑辩主任律师 ·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参与电信诈骗尚未骗到财物的,可能成立诈骗罪未遂,结合(2021)鄂1002刑初657号荆州沙市区法院生效判决,明耀律师分析相关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很多人遇到刑事问题会问,参与电信诈骗还没骗到钱就被抓了,会不会轻判?共同犯罪中怎么认定从犯?今天明耀律师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生效判决来分析这些问题。

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02刑初65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狄某伙同他人开设公司开展电信诈骗,累计拨打诈骗电话8000余个,但尚未实际骗取财物,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未遂、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案争议焦点为,共同电信诈骗中尚未实际骗得财物的,如何认定犯罪形态及量刑情节。

本案基本案情

被告人狄某与同案人袁某(已判决)合谋共同出资开设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租用办公地点,招募数十名客服人员,非法获取公众电话号码信息后,由客服冒充证券公司或同花顺客服人员,以免费推荐股票为名诱骗股民添加微信、拉进所谓股票交流群,由后续的“股票大师”实施诈骗。截至案发,该团伙累计拨打通话时长15秒以上的诈骗电话8000余个,尚未实际骗取财物。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狄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未实际获利、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狄某犯诈骗罪,结合其犯罪未遂、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狄某与袁某是该公司两位老板,负责公司的经费及组织管理、运作等事宜,直接对公司行政主管黄某(已判决)、业务组长袁某(已判决)、尚某(已判决)进行领导。2019年6月袁某邀约黄某加入该公司并担任行政主管,负责在网上购买公众电话号码数据,每日向两个诈骗小组发放公众电话号码数据、发放拨打诈骗电话所用的手机、手机卡及后勤保障等事宜。袁某、尚某分别担任两个小组组长,业务上受狄某、袁某指导并与之对接;负责培训各自组员拨打诈骗电话,统计组员每日拨打电话数量、添加组员微信的股民数量等组员业绩,将收集数据在公司微信工作群内上报给狄某、袁某。

诈骗未遂怎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电信诈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在本案特定事实下,狄某团伙拨打诈骗电话8000余次,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依法认定为诈骗未遂,并予以从轻处罚。实践中对于尚未实际骗得财物的电信诈骗,只要达到相应的拨打电话、发送信息数量标准,都会以诈骗未遂定罪处罚。

共同电信诈骗中怎么认定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电信诈骗多是链条化、集团化作业,法院通常会按照行为人在整个诈骗链条中的位置、所起作用区分主从犯。本案中狄某虽然是公司共同出资人,但整个行为仅处于前期引流阶段,尚未进入实际骗取财物的核心环节,其行为是为后续他人诈骗做准备,故法院认定其在全案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符合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裁判规则。具体认定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不同情形处理结果差异较大。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事前风控方面,明耀律师提醒,日常求职创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参与所谓“高薪引流”“电话推广”类项目,此类项目很多都涉及电信诈骗,一旦参与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另外不要随意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给他人注册公司或走账,本案中出借身份证的人员虽然仅获得少量好处费,但也已经涉案,实践中不少出借证件、账户的人最终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
第二,证据辩护方面,在办理同类电信诈骗案件时明耀律师通常会发现,针对拨打电话数量的认定,一定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统计标准是否准确。比如有的案件把未接通、通话时长不足的电话都统计进去,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此时就可以从证据角度提出质证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结果。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1)鄂1002刑初6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日
罪名:诈骗罪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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