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会被判几年?
相关领域:毒品犯罪辩护
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结合(2021)鄂1003刑初173号生效判决,明耀律师解析贩卖毒品罪中数量认定、量刑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规则。
开篇
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03刑初173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涉嫌贩卖毒品的当事人及家属都会问,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会被判几年?结合本案给大家解析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基于本案被告人何某多次贩毒、总甲基苯丙胺数量约19.57克的特定事实,其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中“数量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帮助贩毒一次、单独贩毒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本案争议焦点为:从被告人住处查获的毒品是否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认罪认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真实案件概况
2020年5月至9月,何某在荆州市荆州区多家宾馆、广场等地,先后14次向7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卖出数量共计约3克,收取毒资4950元;李某帮助何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1次,单独向另一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次。2020年9月12日,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后,当场从李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0.78克,从何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6.57克,经鉴定,查获的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从住处搜出的毒品都要计入贩卖数量吗?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贩卖毒品行为的,从其住处、身上查获的毒品,一般都会计入贩卖毒品的总数量,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明耀律师在办理同类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是贩毒人员,很难举证证明被查获的毒品完全用于自己吸食,因此绝大多数案件都会将查获毒品计入总数量,仅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情节。本案中何某存在多次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因此被查获的16.57克全部计入贩卖数量,符合当前主流裁判思路。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中的“数量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贩卖甲基苯丙胺达到10克以上不满50克,就属于“数量较大”,法定刑起点就是七年有期徒刑。本案中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总数量约19.57克,正好落入“数量较大”的区间,因此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
实务操作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审查方面,毒品案件中一定要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包括检材的提取、封存、送检程序是否合法,毒品成分和含量鉴定是否符合规范,如果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相关鉴定意见可能被依法排除,进而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本案中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这也是本案最终定罪量刑的关键基础。
事前风险防范方面,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帮朋友送一次毒品、拿点跑腿费不会构成犯罪,实际上这种帮助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哪怕只参与一次,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常一定要远离任何与毒品相关的行为,不要碍于情面帮助贩毒人员转交、运送毒品,避免不慎触犯刑事红线。
诉讼策略选择方面,本案中二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获得了从宽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或者罪名定性存在异议,一定不要盲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鄂1003刑初173号
案由:贩卖毒品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6月17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