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受贿罪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立功能从轻改判吗?

发布:2026-09-22 19:11:55更新:2026-09-22 19:11:55
明耀律师
明耀 刑辩主任律师 ·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存在查证属实的立功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改判,本文结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0刑终42号生效判决,分析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中相关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刑终4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终审改判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一年六个月,相较于一审判决减少了六个月刑期,改判的核心原因是二审认定陈某构成立功情节。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构成立功、民事枉法裁判罪是否应当单独定罪处罚。

真实案情与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人陈某,原系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2009年至2021年期间,陈某利用担任行政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副院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介绍案源、债权申报、股权过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9万元。此外,陈某在承办某破产案件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原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认定为优先债权,造成22名普通债权人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己构成立功、民事枉法裁判罪不应单独定罪,请求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了陈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认定其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改判总刑期为十一年六个月,对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的定罪和没收违法所得判项。

明耀律师从辩护视角点评:本案的核心改判点就是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上诉人主张线索来源并非其职务工作获取,二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有利于上诉人的认定,这是改判的关键。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鄂10刑终42号
  • 案由: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9月27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立功怎么才能认定?

一般规则是:认定立功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二是线索来源不是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本人职务活动获取。

结合本案来看,陈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已经查证属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线索来源于他的职务行为或者非法获取,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立功,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线索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便利查办案件过程中获取的,那么不会被认定为立功。

犯受贿罪又枉法裁判,一定要数罪并罚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同时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择一重罪处罚,不是必须数罪并罚。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受贿罪一罪定罪,但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量刑幅度并不比受贿罪轻,因此不支持上诉人的主张,维持了数罪并罚的判项。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部分观点认为只要两个行为分别构成犯罪就应当数罪并罚,具体处理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立功情节的认定,核心证据就是线索来源的合法性。如果当事人主张构成立功,要提前收集固定线索来源并非非法获取、并非利用本人职务便利获取的相关证据,最好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向办案机关提出,避免到审判阶段才提出,影响情节的认定。

第二,诉讼策略方面,要注意量刑情节不能重复评价。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羁押期间表现好等情节不作重复评价。本案中上诉人已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再主张以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为由再次从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诉讼中要避免提出没有法律依据的诉求。

第三,事前风控方面,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务廉洁性规定,不要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更不能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一旦同时触犯受贿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即使有从轻情节,最终量刑也会很重。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实务建议,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个案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明耀律师 证号 14210202210444756
所属律所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571404523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明耀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A18571404523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