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怎么同时构成两个罪名?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可能同时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和贩卖毒品罪,本文结合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2024)鄂1023刑初217号生效判决,从刑事辩护视角解读本案证据认定与定罪量刑规则。
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会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吗?
很多人以为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只是普通违法,殊不知依托咪酯现在已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未取得药品资质销售的,可能同时触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和贩卖毒品罪,那这类案件法院怎么判?辩护空间在哪里?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4)鄂1023刑初217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杜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七百五十元。本案争议焦点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梳理
202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杜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其中2023年7月向张某、潘某贩卖2颗,2023年10月向柳某贩卖3颗。公诉机关指控杜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贩卖毒品罪,杜某仅认可第一起贩卖事实,否认其他指控,辩护人也提出了相同辩护意见,同时建议对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拘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另外两起妨害药品管理事实仅有柳某一人证言,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不予认定;而2023年10月的贩卖毒品事实,有张某、潘某、柳某三人证言相互印证,虽然柳某因吸食依托咪酯对部分细节记忆不清,但三人证言在时间、地点、情节上稳定契合,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杜某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明耀律师注意到,本案中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遵循了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对于只有单一声词证据的指控不予认定,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也是本案辩护中值得关注的关键点。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仅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并非仅有言词证据就一定不能定罪,关键要看言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妨害药品管理事实,只有柳某一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法院不予认定;而贩卖毒品事实有三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所以予以认定,就是这一规则的典型体现。
为什么卖依托咪酯会同时构成两个罪名?
一般规则层面,依托咪酯本身属于麻醉药品,2023年10月起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因此,在管制之前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在管制之后销售的,就同时违反了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同一被告人同时存在管制前后的销售行为,就可能构成数罪,需要数罪并罚。
本案中,杜某2023年7月的销售行为发生在依托咪酯列管之前,所以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2023年10月的销售行为发生在列管之后,所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审查方面,这类涉依托咪酯的案件,很多时候核心证据就是言词证据,而购买者往往本身吸食了依托咪酯,存在记忆力下降、神智不清的情况,因此辩护中要重点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仔细核对不同证人的证言能否相互印证,有没有无法排除的矛盾点,对于不能印证的事实要依法提出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辩护律师提出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被法院采纳,就是非常有效的辩护策略。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要提醒大家,现在依托咪酯已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任何未取得资质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所以千万不要触碰这个红线,也不要帮别人转卖、代送,避免一不小心就构成刑事犯罪。
明耀律师提醒,每一个案件的事实都有特殊性,具体的定罪量刑要结合案件的证据、情节具体分析,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鄂1023刑初217号
案由:妨害药品管理罪、贩卖毒品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6月11日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