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漏罪未并案处理,还能争取从轻处罚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本案中被告人阮某因漏罪被新诉,明耀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告人获得合法合理的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
被告人阮某此前于2021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4年1月刑满释放。2020年10月,阮某伙同他人收购16张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涉诈资金共计230余万元,非法获利5000元。本案因客观原因未在前罪审理时并案处理,案发后阮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阮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犯罪事实在前罪判决作出前已被侦查机关发现,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追诉漏罪,是否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办案思路与辩护亮点
明耀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和事实,认为本案核心突破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公诉机关未提出适用数罪并罚的意见,若直接对本案单独判刑,会导致被告人刑罚不当叠加,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辩护人提出三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宽处理;三是本案因客观原因未在前罪中并案处理,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也不应剥夺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获得较轻处罚的诉讼利益,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罚当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25)鄂1083刑初93号
-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3月31日
- 判决结果:被告人阮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之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获得了相应的从轻处罚。
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前罪判决后才发现处理的漏罪,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主动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申请,争取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赃退赔是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当事人应当把握好这些从轻机会,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遇到刑事追诉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准确梳理案件争议点,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常见疑问
漏罪数罪并罚比单独判刑更轻吗?
根据我国数罪并罚的计算规则,漏罪数罪并罚是将前后两个罪的刑罚合并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会予以扣除,相比对漏罪单独判处刑罚再与已经执行完的前罪刑罚叠加,通常会获得更轻的刑罚结果,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主动投案一定能被认定为自首吗?
主动投案后还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才能被认定为自首。如果主动投案后拒不供述,或者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是无法被认定为自首的,也就无法获得从轻处罚。
本文由明耀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