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诈骗团伙取钱,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被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明耀律师提出其行为应认定为更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最终认定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其为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案号(2024)鄂1002刑初564号。
开篇
帮境外诈骗团伙到线下取钱转钱,被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更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们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孙某、王某、赵某、宋某四人按照境外诈骗团伙上线的指示,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从被害人聂某处取得诈骗现金5万元,四人从中获利3000元。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人犯诈骗罪,数额巨大,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明耀律师接受指定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帮诈骗团伙线下取款转移赃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焦点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认定不同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影响重大。
办案思路与辩护要点
接受指定后,明耀律师梳理全案证据,提出王某事前仅明知帮助转移的是违法犯罪所得,没有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参与诈骗环节,且被害人交出财物后诈骗行为已经完成,王某的取款转款行为仅属于事后转移犯罪所得,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共犯。
虽最终法院未采纳该罪名辩护意见,但法院采纳了关于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与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4)鄂1002刑初564号
案由:诈骗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3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如果涉嫌参与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要第一时间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根据案件事实提出最有利于自身的辩护意见,争取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
常见疑问
帮人取钱会不会构成犯罪?
如果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取款,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事前和诈骗分子通谋,参与到诈骗的具体环节中,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认定为从犯一定会获得从轻处罚吗?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如果被法院认定为从犯,一定会获得相应的从宽处理,这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本文由明耀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