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他人提供银行卡跑分,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帮他人提供银行卡跑分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结合(2023)鄂1087刑初370号松滋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明耀律师分析帮人跑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量刑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帮人提供银行卡跑分收受好处费,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备哪些情节可以从轻量刑并争取缓刑。
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87刑初37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帮上游犯罪跑分转移资金,总流水超过180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最终因为存在多项从宽处罚情节,三人均被判处缓刑,这个结果是在本案特定事实前提下的裁判结论。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0年10月,龚某邀约徐某、周某等人提供多张个人银行卡用于“跑分”转移资金,承诺给予好处费。徐某提供6张银行卡,周某提供3张银行卡,二人分别按照指示操作转账、提供刷脸验证,事后分别获得好处费3000元、800元。经鉴证,所有涉案银行卡接收来源不明资金共计180余万元,其中已查明关联4起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共计15万余元。
案发后,徐某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徐某、周某认罪认罚,周某被认定为从犯,龚某当庭认罪认罚。经社区矫正评估,三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最终松滋市人民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龚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帮人跑分一定会认定情节严重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仅要求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才达到入罪标准,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一直是实践中的争议点。本案中被告人直接按照指示协助转移资金,所以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办理同类案件时,罪名的准确区分是辩护的首要关键点。本案中因为总流水远超十万元的入罪标准,所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若流水未达到该标准,则不会升档量刑。
为什么本案三名被告人都争取到了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龚某是组织者,法定刑本在三年以上,但是因为其当庭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社区矫正评估符合条件,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被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后符合缓刑条件;周某本身就是从犯,认罪认罚退赃,减轻处罚后也符合缓刑条件。基于三人都具备足够的从宽情节,所以最终都获得了缓刑判决,实践中如果没有这些从宽情节,跑分流水百万以上大概率会判处实刑。
办案视角实务提醒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证据审查方面,这类跑分案件通常会有专门的资金鉴证报告,辩护时需要重点审查鉴证机构的资质、流水计算方式,以及已查实关联上游犯罪的金额是否准确,很多案件中部分流水无法证实是犯罪所得,应该予以扣除,这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辩护点。
情节认定方面,很多提供银行卡跑分的参与者都是被组织者邀约参与的,实践中要积极争取从犯认定,一旦认定为从犯,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大大增加获得缓刑的概率。
事前风控提醒,不要为了一点小好处就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帮人转账跑分,只要资金是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提供账户协助转移就会涉嫌刑事犯罪,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果确实不知情,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主动投案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本案基础信息
案号:(2023)鄂1087刑初370号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2月28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