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银行卡帮人转账,就构成帮信罪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提供银行卡帮人转账达到法定流水就构成帮信罪,明耀律师结合湖北石首(2021)鄂1081刑初186号帮信案生效判决,分析帮信罪的定罪量刑要点和常见辩护争议。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多人共同参与帮信犯罪能否均认定为从犯,以及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真实案例简介
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81刑初186号生效判决分析:2021年4月,被告人曾某、成某、王某、李某四人分工合作,组建聊天群联系需要资金转移的上游犯罪人员,提供个人银行卡用于他人支付结算,四人提供的8个账户总流水近300万元,其中曾某提供的四个账户流水就超过259万元,有被害人被骗的部分资金流入该团伙账户。案发后四被告人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指控四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基于本案特定事实,认定四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千元;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二千元;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三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
从办案实践看,本案中多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但法院未认定从犯,仅认定各被告人分工不同,对作用较小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这是帮信共同犯罪中比较常见的裁判规则。
帮信罪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
一般规则下,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就是达到“情节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情形,就属于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在本案中,仅曾某一人的账户流水就超过259万元,远超过二十万元的入罪门槛,因此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明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实践中很多被告人误以为只是借卡赚点小钱,不知道只要流水达到二十万就构成犯罪,这是帮信案最常见的认识误区。
帮信共同犯罪都能认定为从犯吗?
按照刑法一般规则,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帮信犯罪中,很多是多人分工合作的团伙,有组织者、有提供卡的、有操作转账的,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区分主从犯,而是根据每个人的实际作用大小酌情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辩护人提出四名被告人均属于从犯,但法院未采纳该意见,仅认定各被告人属于“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这是因为本案中各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作用差距没有达到需要区分主从犯的程度,因此实践中帮信共同犯罪不是都能认定为从犯,需要结合具体分工和实际作用判断。
实务操作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帮信案件的核心关键证据就是银行流水,质证的时候要重点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流水是否全部都是涉案的违法资金,有没有把被告人自己合法的日常流水错误计算进涉案流水。如果存在合法流水混入涉案流水的情况,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打掉超额的流水部分,就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降低量刑档次。
很多人出于贪小便宜或者碍于朋友情面,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以为只是帮忙转个账不会有事,实际上只要支付结算流水达到二十万元,就已经达到帮信罪的入罪标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避免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事红线。
帮信案件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非常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本案中四被告人都在审理过程中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都因此酌情从轻处罚,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如有条件尽早退赃退赔,能获得更大的从宽处罚幅度。如果案件进入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协助处理退赃事宜,更好保障当事人权益。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