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与非法拘禁,一定会被判实刑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参与非法拘禁不一定都会被判实刑,要结合参与程度、量刑情节综合判断,明耀律师结合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3)鄂1022刑初21号非法拘禁罪生效判决展开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22刑初2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最终判决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严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李某某、严某某能否认定为从犯、本案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各被告人是否成立自首,这些量刑情节的认定直接影响最终的宣告刑。
真实案例简述
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被害人杨某某设局骗钱,在对方邀约打牌后,伙同严某某等人使用手铐铐住杨某某、叶某某,将二人带至江边,途中邀约李某某赶到现场,三人对杨某某实施了殴打,后因公安巡逻车出现,各涉案人分散逃离,杨某某、叶某某随即被民警解救,二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长约40分钟。
案发后,陈某某、李某某、严某某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严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叶某某并取得谅解。
一审中,辩护人提出李某某属于从犯、本案整体属于犯罪中止、李某某应当认定为自首等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等人使用手铐控制被害人长达四十余分钟,已经实际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已经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李某某接到邀约后到达现场,参与时间短,仅实施殴打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李某某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后续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陈某某、严某某主动投案并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检索信息
- 案号:(2023)鄂1022刑初21号
- 案由:非法拘禁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年3月17日
什么情况下能认定非法拘禁罪的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明耀律师结合司法实践总结,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参与犯罪的时间,是全程参与还是中途加入;二是行为内容,是负责组织、策划、实施主要拘禁行为,还是仅参与部分辅助行为;三是发挥的作用,对实现犯罪结果的贡献大小。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李某某是接到电话后才中途赶到现场,仅参与了部分殴打行为,对整个非法拘禁行为的完成起次要作用,因此法院依法认定为从犯,而严某某全程参与追赶、控制、运送被害人,还实施了殴打,因此不认定为从犯,这是结合个案具体事实作出的合理判断。
为什么本案法院不认可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
犯罪中止的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非法拘禁罪属于行为犯,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只要行为人已经实际通过强制手段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犯罪即告既遂。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陈某某等人已经将二被害人铐住并带至江边,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四十分钟,在巡逻车到来之前犯罪已经既遂,因此后续因发现警车逃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主流裁判思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实务操作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关键要注重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是否参与犯罪、参与程度的认定,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关系非常重要。本案中认定严某某参与殴打,就是依靠同案人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相互印证,哪怕庭审中陈某某当庭改口说严某某没有打人,法院也没有采纳该辩解。因此,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避免不实陈述影响对自己有利情节的认定。
第二,主动投案不等于一定成立自首。根据法律规定,自首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两个条件。本案中李某某虽然主动到案,但一开始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殴打的核心事实,因此没有被认定为自首,仅获得了酌情从轻处罚,错过了法定从轻从宽的机会。主动投案后应当如实交代全部主要犯罪事实,才能争取自首的认定。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个共犯的辩护策略要根据自身行为单独制定,不能盲目跟从其他共犯的辩护观点。比如本案中李某某和严某某都主张从犯,但最终只有李某某被认定,就是因为二人参与程度不同,要结合自身实际找准有利情节,才能获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