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案件办理,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案件办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会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文明耀律师结合湖北荆州(2023)鄂1087刑初38号生效判决,解析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与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87刑初3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何某作为时任法院院长,违规协调案件办理、违法处置涉案财产,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及如何量刑。基于本案何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认定何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真实案例简述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原系荆州市某区人民法院院长,2008年至2009年期间,何某在办理邱某1等人非法经营案过程中,接受请托吃请和礼品,根据当地政法委协调会意见,违规对邱某1等人降格量刑,重罪轻判,之后违法为邱某1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违规解冻涉案存款、未经司法拍卖变卖处置涉案三套房产,给国家造成共计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发后,何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何某系从犯、自首,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情节特别严重,不采纳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但认定何某构成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从刑辩实务角度看,本案的核心在于,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就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便只是执行上级协调意见,也不能免责,仅能根据具体情节认定从犯。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鄂1087刑初38号
- 案由:滥用职权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年6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实践中常见的误区是,很多公职人员认为自己只是执行上级命令,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实际上,执行明显违法的命令仍然构成犯罪,仅能根据具体情节从宽处罚。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什么情况下滥用职权罪能认定为从犯?
在共同滥用职权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可以认定为从犯,这是一般规则。具体到本案,何某是按照上级政法委的协调意见执行相关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此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是听从上级领导的违法指令,本身没有主动徇私谋利的,通常会被认定为从犯予以从宽处理,但不代表不会被定罪。
滥用职权罪中自首怎么认定?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是一般规则。本案中,何某是在相关单位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对于职务犯罪来说,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或者约谈后主动到案的,通常也会被认定为自首。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定会从宽处罚吗?
自愿认罪认罚的,法院都会从宽处理,但如果案件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免于刑事处罚。本案中,何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宽,但因为本案情节特别严重,没有采纳辩护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实践中,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不是应当从宽,具体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节判断。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对于滥用职权罪,核心是审查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职权,以及损失数额的认定。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通常会关注:行为人履职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明确的职责规定,损失数额的计算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如果行为人是按照法定程序履职,仅是结果不当,通常不构成犯罪。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对于明显违法的指令,要敢于拒绝,不要认为只是执行上级命令就不会被追责。如果遇到上级要求做明显违法的事项,要留存相关证据,保护自己,不要轻易参与违法操作。
第三,诉讼策略方面,如果已经被立案调查,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认定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本案中何某就是因为主动到案、认罪认罚,最终获得了缓刑的结果。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是针对本案同类情节的一般分析,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