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人合伙介绍卖淫,都会怎么判刑?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多人合伙介绍卖淫的,法院会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各自的量刑情节分别定罪量刑。明耀律师结合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24)鄂1081刑初228号生效判决,分析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4)鄂1081刑初22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十名被告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根据各自的犯罪次数、情节、量刑情节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部未适用缓刑。本案争议焦点为:多人共同介绍卖淫中如何区分罪责,以及具备从轻情节是否一定适用缓刑。
真实案件概况
2023年6月至11月,贺某、魏某宇等十名被告人通过分工合作、相互介绍的方式,在石首城区招揽嫖客、介绍卖淫,累计介绍卖淫数十次,各人从中获利数百元至六千余元不等。其中贺某与魏某宇分工合作,共同介绍卖淫31次,共同获利1295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介绍卖淫2次到6次不等。
到案后,杨某、邓某秀、张某花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贺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所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涉黄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对所有被告人均不适用缓刑,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前述判决。
明耀律师注意到,本案中贺某与魏某宇作用相当,法院未区分主从犯,但考虑到魏某宇罪责相对较轻,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虽然二人刑期相同,但该细节体现了法院对罪责的区分。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一般规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就达到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等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所有被告人介绍卖淫均达到二人次以上,符合定罪标准。
共同介绍卖淫一定会区分主从犯吗?
一般规则下,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但如果各共同犯罪人分工合作、作用相当的,也可以不区分主从犯,仅根据各自罪责酌情量刑。本案中贺某负责招嫖、接送,魏某宇负责带卖淫女到当地,二人分工不同、作用相当,法院不区分主从犯,但魏某宇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符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有从轻处罚情节就一定能判缓刑吗?
不是。根据刑法规定,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告人。即使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如果法院认定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也可以不适用缓刑。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均具备从轻情节,但法院以本案涉黄、社会危害性大为由,对所有被告人均不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审查方面,介绍卖淫类案件通常会有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辩护中要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比如转账记录是否对应嫖资,有没有把正常的资金往来错误认定为违法所得。本案中辩护人对贺某的获利金额提出异议,法院根据交易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最终认定获利金额,驳回了辩护意见,也说明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事前风险防范方面,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只是帮着"搭个线"拿点介绍费不算犯罪,实际上只要介绍卖淫达到二人次以上就构成犯罪,切勿贪图小利涉足涉黄违法犯罪,避免触犯刑事红线。
诉讼策略方面,如果确实参与了介绍卖淫,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能够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即使不适用缓刑,也能最大程度降低量刑结果。需要提示的是,以上建议基于同类案件办理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鄂1081刑初228号
- 案由:介绍卖淫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11月8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