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吸毒者购毒返程被抓,为什么会改判运输毒品罪?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吸毒者购买毒品返程途中被抓,并非一律认定为运输毒品罪,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刑再1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结论
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刑再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原审认定二原审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再审改判为运输毒品罪,且将运输毒品所用车辆依法追缴没收。改判的核心原因是二被告人系吸毒者,运输毒品数量达到10克以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为了贩卖等其他犯罪,符合运输毒品罪的认定条件。本案争议焦点为:吸毒者购买毒品返程途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以及运输毒品所用车辆是否应当作为作案工具没收。
基本案情与裁判过程
2021年7月,曹某付、张某义商议购买毒品,张某义驾驶本人所有的越野车来到洪湖市,曹某付出资从上线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含麻果)共计17.901克,二人驾车返程途经高速入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原审洪湖市人民法院认定二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并处罚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且涉案车辆应当依法没收。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采纳抗诉意见,改判二人构成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七年,并追缴涉案车辆上缴国库。
两个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标准(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则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人携带的甲基苯丙胺达到17.9克,已经超过10克的数量较大标准,符合运输毒品罪的认定条件,因此再审改判符合现行规则。明耀律师提醒,实践中很多吸毒者误以为自己买毒自己吃,路上被抓只会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实际上如果数量达到较大标准,就会构成运输毒品罪,量刑远重于非法持有毒品罪。
运输毒品所用的私家车一定会被没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所以,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没收。
本案中张某义明知驾驶车辆用于运输毒品,车辆所有权归其本人所有,因此法院判决将车辆追缴没收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如果车辆是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只是偶尔用于犯罪,主要用途是日常出行,辩护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节提出不没收的意见,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
办案视角实务提醒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毒品案件的关键证据质证要抓住重点。办理同类毒品案件时,首先要审查毒品的鉴定程序、称重取样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存在程序违法,比如称重时未让被告人到场签字,或者取样不符合规范,都可能作为质证的突破口,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本案中辩护人提出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标准,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未被法院采纳,这种辩护方向就存在问题。
事前要做好刑事风险防控。很多吸毒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购买毒品仅供吸食,最多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实际上只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就会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1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就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另外,不要将自己的车辆出借给他人用于毒品相关犯罪,否则车辆会被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当前裁判趋势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认定,严格按照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则处理,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思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尽早在侦查阶段拘留后37天审查批捕期前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