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贩卖毒品不认罪,法院会怎么判?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涉嫌贩卖毒品罪不认罪的,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处罚,明耀律师结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4)鄂1002刑初11号贩卖毒品罪生效判决,分析不认罪案件的证据认定与量刑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4)鄂1002刑初11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付某龙拒不认罪,辩护人主张指控证据不足,能否否定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
本案中,付某龙被公诉机关指控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麻果、冰毒)共计约33.7克,付某龙当庭不认罪,辩称仅卖过几颗烟弹,没有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完整证据链,监控视频取证不合法,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供述、监控视频、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监控视频取证程序合法,因此指控成立,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付某龙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本案中另外两名被告人崔某祥甲、谢某彬均认罪认罚,谢某彬被认定为从犯,最终分别被判处八年八个月和三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不认罪就一定会从重处罚吗?
从一般规则来说,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是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但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指控事实成立,法院会依法定罪量刑,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实践中,如果被告人确实不构成犯罪,坚持无罪辩护当然是正确选择,但如果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不认罪通常无法享受认罪认罚的从宽待遇,在量刑上会比认罪认罚的同案被告人更重,本案中付某龙的量刑也体现了这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不认罪本身不是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只是无法享受从宽优惠而已。
从犯认定对量刑有多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谢某彬仅仅是协助崔某祥甲递送毒品,收取500元好处费,在整个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法院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按照本案谢某彬参与贩卖毒品的数量,对应的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认定了从犯,最终减轻到三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从犯认定对量刑的影响非常大。
明耀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非常关键。明耀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毒品案件的证据争议集中在取证程序合法性、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毒品同一性与含量认定等方面,辩护人通常会从这些角度切入质证,如果能找到证据链条的缺口,就可能改变案件走向。比如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监控视频取证不合法,但是法院审查后认为取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才采信了该证据,可见证据异议的提出需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凭空主张。
遇到毒品案件不要盲目坚持不认罪,也不要盲目认罪,要根据全案证据具体分析。如果确实证据不足,可以坚持做无罪辩护;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自愿认罪认罚能够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本案中崔某祥甲、谢某彬都因为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罚,量刑上明显比不认罪的付某龙更轻。遇到具体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刑辩律师,获得针对性分析。
日常要远离毒品相关的任何行为,哪怕只是帮朋友送一次毒品、递一次货,都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甚至被认定为从犯也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量刑更轻而已,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鄂1002刑初11号
案由:贩卖毒品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3月20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