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银行卡帮人转账,构成帮信罪会怎么判?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提供银行卡明知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转账的,会构成帮信罪,明耀律师结合(2022)鄂1003刑初372号生效判决,解析帮信罪的量刑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明耀律师结合(2022)鄂1003刑初372号生效判决解答:本案最终认定被告人曹某、庞某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曹某因有前科、犯罪情节更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本案争议焦点为帮信罪中自首、认罪认罚、退赃谅解等情节如何影响量刑。
本案基本事实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2022年6月,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及配套密码、U盾并配合刷脸操作,涉案银行卡进账累计340余万元,其中包含电信网络诈骗赃款131万余元,曹某非法获利4.3万元。曹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退违法所得2万元,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有抢劫犯罪前科。
庞某同样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三张银行卡帮助操作并取现,涉案进账90余万元,含诈骗赃款52万余元,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从明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本案中二被告人都具备多个从轻量刑情节,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这些情节的影响。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帮信罪什么情况算「情节严重」?
帮信罪入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就属于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这是入罪的基本标准。
在本案中,曹某支付结算金额340万元、违法所得4.3万元,庞某支付结算90万元,均远超过入罪标准,因此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也存在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但因其他特殊情节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自首对帮信罪量刑有多大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帮信罪本身是轻罪,大多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被告人,都能获得明显的从轻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法院也均对二人适用了从轻处罚,其中曹某原本的量刑建议是一年三个月,因为当庭认罪认罚结合自首情节,调整为一年,也体现了自首从轻的裁判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帮信罪案件中,关键证据审查要重点关注银行流水的关联性。很多案件中,被告人银行卡的进账不全都是涉案赃款,辩护时要扣除被告人自己合法收入的部分,才能准确认定犯罪情节,争取更合理的量刑。另外,对于「明知」要件的认定,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等综合判断,如果被告人确实对上游犯罪不知情,要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给司法机关,争取合理认定。
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账户,不转借、不出售,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很多人觉得只是帮朋友个忙,转个账拿点好处,殊不知上游很可能是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提供银行卡就会构成帮信罪,留下案底影响自己和家人的前途,一定要避开这种刑事风险。
如果确实构成帮信罪,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都是能有效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定要抓住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后、审查批捕期这些关键节点,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2)鄂1003刑初372号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