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电信诈骗提供通讯设备,会怎么判刑?

发布:2026-11-05 09:50:14更新:2026-11-05 09:50:14
明耀律师
明耀 刑辩主任律师 ·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帮电信诈骗分子提供通讯设备帮助实施诈骗,数额巨大的会构成诈骗罪共犯,具体量刑要结合情节认定。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24刑初20号生效判决分析。

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24刑初20号生效判决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本案争议焦点为控辩双方对通话清单证据的合法性、有效诈骗电话数量认定存在分歧,以及如何在本案事实基础上准确量刑。基于本案四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通讯帮助、诈骗数额巨大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四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对辩护提出扣减无效通话的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因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未考虑未遂等从宽情节,未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四名被告人二年十一个月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

从辩护角度看,本案的关键就是对控方证据细节的核查,类似案件中,如果不对通话记录逐一筛选区分有效无效,很容易导致量刑偏高,这也是刑辩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需要重点关注的细节。

真实案例简述

侯某、蔡某、王某、罗某四人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购买卡酷设备、电话卡,帮助诈骗团伙绑定设备,为诈骗分子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提供通讯帮助。其中侯某、蔡某、王某参与的诈骗犯罪金额共计10万余元,罗某参与的犯罪金额共计5万余元。案发后,蔡某、侯某、罗某均主动退赃,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及部分赃款。

辩护方提出,通话清单中存在大量无效号码、未接通的通话,应当予以扣减,罗某的辩护人还提出通话清单收集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话清单收集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但确实存在无效通话,对未接通的无效通话予以扣减后认定有效诈骗电话数量,采纳了辩护方关于扣减无效通话的意见。

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情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这类案件中,辩护律师抓住证据细节提出异议,往往能获得法院的采纳,帮助当事人获得更合理的量刑,这也是我们办理同类案件时的一贯思路。

帮人提供诈骗帮助,为什么不定帮信罪定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定性核心是帮助者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和帮助的紧密程度:如果帮助行为人与诈骗犯罪分子有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具体实施诈骗仍提供直接帮助,会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如果仅提供一般性帮助,没有与诈骗分子通谋也不明确知道他人具体实施诈骗,才会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本案中,四名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实施电信诈骗,仍为诈骗分子拨打电话提供设备和操作帮助,属于诈骗共同犯罪,故认定为诈骗罪,这一定性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

无效通话为什么要从诈骗次数中扣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电话拨打次数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未实际接通的电话,因为没有实际对被害人造成侵害,也没有完成诈骗的实行行为,所以实践中通常都会予以扣减。

本案中辩护方提出扣减无效通话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了将未实际造成危害的行为计入犯罪规模,导致量刑过重。

实务操作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证据质证方面,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类案件中,对控方出示的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类证据,一定要重点审查两个要点:一是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要认真核对记录中是否存在无效号码、未接通通话,这些细节的扣减往往能直接影响量刑,千万不要笼统认可控方出示的证据,辩护律师应当逐笔核对梳理,提出有效的质证意见。侦查阶段拘留后37天的审查批捕期内,律师就可以介入核查证据细节,尽早提出辩护意见。
第二,诉讼策略方面,如果确实参与了帮助行为,到案后要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认罪认罚从宽,但如果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考虑对你有利的情节,不要盲目认可,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会依法审查调整。本案就是因为公诉机关未考虑未遂等从轻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了不同于原量刑建议的判决。
第三,事前风控方面,日常生活中,不要为了一点小利就参与到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环节中,哪怕只是帮忙购买设备、操作设备,只要明知是用于电信诈骗,就会构成共犯,不要抱有“我没有直接骗钱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如果遇到朋友邀请参与类似事情,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触犯刑法。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鄂1024刑初20号
案由:诈骗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5月14日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明耀律师 证号 1421020221044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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