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会怎么判刑?累犯会从重处罚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累犯会依法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明耀律师结合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3)鄂1087刑初217号生效判决,分析盗窃罪的定罪量刑规则与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同时构成累犯且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应当如何确定?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87刑初217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被告人郭某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12864元,属于数额较大,同时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元在湖北省松滋市涴市镇实施盗窃作案13起,盗窃财物价值总计12864元,涉及被害人雷某、刘某2、刘某1等多名被害人,案发后仅部分财物被追回发还。
郭某元有多次盗窃、抢劫前科,2018年5月因抢劫罪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2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本次盗窃发生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公诉机关指控郭某元犯盗窃罪,认为其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郭某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郭某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字具结,开庭审理中也未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定,郭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元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什么是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般规则,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在本案中,郭某元在不到三个月内盗窃13次,远超过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盗窃数额12864元也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累犯为什么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一般规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明耀律师提醒,累犯从重处罚是刑法的明确规定,主要因为累犯人身危险性较大,改造难度高,所以需要从重处罚。本案中郭某元刑满释放不到半年就再次实施盗窃犯罪,符合累犯的认定条件,因此依法被从重处罚。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定会从宽处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一般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实践中,只要是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存在威胁、引诱签署或者对事实认定有重大错误的情形,法院都会采纳量刑建议,给予从宽处理。本案中郭某元自愿签署具结书,对指控没有异议,因此获得了从宽处理。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盗窃罪案件中,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实践中要注意审查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财物价值的计算依据是否准确,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重新认定,避免因为价格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本案中郭某元对价格认定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该证据被法院直接采纳。
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一定要吸取教训,遵纪守法,不要抱有“小偷小摸不会被判重刑”的侥幸心理,累犯会依法从重处罚,一旦再次犯罪,后果比初犯严重很多。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做好防盗措施,停车后及时锁好车门,不要把财物随意留在车内,商铺仓库要关好门窗,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如果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证据确实充分,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对当事人是有利的;如果对指控的事实或者罪名有异议,一定不要盲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明耀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对多次盗窃累犯的裁判趋势,量刑平衡了从重和从宽情节,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鄂1087刑初217号
案由:盗窃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8月10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