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与盗掘全国重点保护古墓葬,能认定为从犯从轻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参与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古墓葬,被邀约参与是否能认定为从犯获得从轻处罚?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03刑初106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冯某是否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的从犯,是否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与事实分析
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03刑初106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与其他四名同案犯(均已判刑)相邀,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山古墓群保护范围内的农田盗掘东周时期古墓葬,盗洞已造成古墓葬破坏,未实际盗得文物。冯某辩称自己是被骗到场,未实施具体盗掘行为,辩护人提出其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定,冯某参与了盗掘的倒土、挖土环节,积极参与整个犯罪过程,作用与其余同案犯大致相当,且先前同案犯判决未区分主从犯,从全案均衡角度,对本案不区分主从犯,因此未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的意见,最终按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案涉古墓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因此法定刑起点就是十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本案最终判处十年六个月的法律依据。
共同犯罪中什么情况下会不区分主从犯?
一般规则层面,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大致相当,难以区分出明显的主次,或者区分主从犯会导致全案量刑不均衡时,法院才会不区分主从犯。如果根据案件事实能够明确区分出组织者、积极参与者、辅助者的,实践中一般都会区分主从犯,对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因为先前对四名同案犯的判决已经没有区分主从犯,如果本案单独将冯某认定为从犯,会导致全案量刑失衡,因此法院作出不区分主从犯的认定,是基于本案全案情况作出的特殊处理,实践中多数共同犯罪案件都会区分主从犯。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审查方面,在这类共同盗掘古墓葬案件中,各同案犯的供述是否一致,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参与犯罪、作用大小的核心关键证据。本案中,所有同案犯均一致指认冯某参与了本次盗掘并实施了倒土等行为,且DNA鉴定、现场勘验也能印证冯某参与犯罪,因此证据链是完整闭合的。如果在同类案件中,各同案犯供述相互矛盾,不能排除被告人未参与或作用较小的合理怀疑,辩护时可以从证据不足的角度切入。
第二,从犯认定的辩护策略方面,不能仅以被告人是被邀约参与就主张认定为从犯,需要结合被告人实际实施的行为、在犯罪中的作用综合举证论证。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到场,未实施任何盗掘行为,也没有获益,那么即便被邀约,也应当积极主张认定为从犯甚至不构成犯罪。
第三,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很多盗掘古墓葬案件中,不少参与者是被熟人以"帮忙干活""出去散心"等理由骗到现场,一旦到场就被裹挟参与,稀里糊涂就构成了犯罪。因此日常出行中,对于熟人邀约去偏僻野外的,要提高警惕,问清去向,避免无意中参与到盗掘文物的犯罪中。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鄂1003刑初106号
案由:盗掘古墓葬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6月28日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