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借银行卡帮他人跑分,会构成帮信罪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跑分,明知情形下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耀律师结合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1)鄂1022刑初221号生效判决,分析帮信罪的定罪量刑要点。
出借银行卡跑分真的没事吗?
生活中不少人觉得,只是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亲戚朋友用用,赚点小好处费,算不上什么大事。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碰刑事红线,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耀律师结合本案公开生效判决,帮大家分析帮信罪的认定与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跑分,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量刑。
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22刑初221号生效判决分析:
基于本案四名被告人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跑分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四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MANGO”赌博网络平台注册账号,提供自己及收集到的他人银行账户帮助平台转账跑分,从中获利三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表哥)向陈某某提供5张银行卡并参与转账,获利1400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陈某某为赌博平台跑分,为尽快还清债务仍提供3张银行卡帮助跑分;被告人程某某明知陈某某跑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11万元资金和4张银行卡帮助,获利3000元。经统计,全案16张银行卡总流水约758万余元,涉网络诈骗资金6万余元。
案发后,王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程某某也主动投案,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四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提出相应量刑建议,其中本案中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适用缓刑,法院未采纳该建议,最终全部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鄂1022刑初2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9月15日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帮信罪的“情节严重”。
帮信罪中“明知”怎么认定?
一般规则层面,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才会构成犯罪。这里的“明知”不仅包括他人明确告知用途,也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他人从事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的推定明知。本案中四被告人均清楚知晓提供银行卡是用于网络赌博平台的资金结算,因此被直接认定为主观符合明知要件。实践中,如果银行卡确实是被盗用、冒用,行为人确不知情的,一般不认定为明知,不构成犯罪。
自首对帮信罪量刑影响大吗?
一般规则层面,帮信案件中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王某某、陈某某、程某某均构成自首,相较于仅有坦白情节的主犯陈某某,三人量刑均更轻,充分体现了自首从宽的处罚规则。但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自首也不必然适用缓刑,是否适用缓刑需要结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本案中陈某某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法院未对其适用缓刑,原因就是其犯罪情节已经达到需要判处实刑的程度,且判决时刑期已基本羁押届满,适用缓刑无实际意义。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从证据审查角度来看,帮信案件中主观明知是核心争议点,多数案件依靠言词证据、聊天记录等认定明知。如果行为人确实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不知情,应当及时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证据,比如对方隐瞒用途的聊天记录、出借银行卡的合理理由等材料,以便后续质证辩护。
从事前风险预防角度来看,日常生活中一定不要出借、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即便是亲戚朋友借用,也不能随意出借。本案中王某某、陈某某都是出于亲情帮忙提供银行卡,最终照样被定罪判刑,留下案底,得不偿失。
从诉讼策略角度来看,如果确实已经构成帮信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有效路径,本案中四被告人均因此获得了相应的从轻处罚。
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不同,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方案。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