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金额四千多,累犯怎么判刑?

发布:2026-10-20 13:01:31更新:2026-10-20 13:01:32
明耀律师
明耀 刑辩主任律师 ·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多次盗窃数额不大但系累犯会怎么判刑?本文结合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3)鄂1087刑初315号盗窃罪生效判决,分析累犯多次盗窃的定罪量刑规则,明耀律师结合实务给出辩护与风险提醒。

明耀律师结合(2023)鄂1087刑初315号生效判决分析:盗窃金额不大,多次盗窃又是累犯会怎么判?会不会一定判实刑?

核心争议解答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系累犯且多次盗窃,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如何量刑。基于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的特定事实,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采纳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

真实案例概况

被告人高某,曾因盗窃罪于202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5月刑满释放。2023年4月至6月,高某先后8次在湖北省松滋市多地盗窃他人斗车、自行车、汽车轮圈、刹车鼓等财物,总计价值4199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最初指控高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采纳了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明耀律师从辩护角度看,本案中高某自愿认罪认罚是获得量刑下调的关键,同时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也降低了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量了该情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多次盗窃就一定构成盗窃罪吗?

根据一般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即使单次盗窃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实践中,如果多次盗窃的金额都极其微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存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空间,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判断。本案中被告人8次盗窃,累计金额达到4199元,已经达到湖北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二千元以上),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累犯一定不能从轻处罚吗?

一般规则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但累犯如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仍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但因为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因此获得了量刑下调,公诉机关将原十个月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八个月,法院也予以了认可,说明累犯也可以享受认罪认罚从宽的待遇,只是因为累犯本身需要从重,最终仍然判处了实刑,符合法律规定。

认罪认罚一定会调低量刑吗?

一般来说,自愿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采纳公诉机关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给出的量刑建议,但从宽幅度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不是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定会大幅调低量刑,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会给予大幅从宽。

本案中,被告人在庭审时才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因此调整了量刑建议,下调了两个月的刑期,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体现,也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办案视角与实务提醒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盗窃案件中价格认定结论是关键证据,如果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价格认定的程序、依据有异议,一定要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因为盗窃金额直接影响量刑,甚至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本案中被盗财物总计价值4199元,刚好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价格认定存在问题,会直接影响量刑结果,所以质证时一定要重点审查价格认定报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盗窃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积极退赃退赔,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常能够获得较为明显的从宽处理,本案就是典型例子,被告人因为认罪认罚获得了两个月的量刑下调,对被告人是有利的。但如果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定性争议的,不要盲目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定要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评估案件风险后再做决定。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小偷小摸不构成犯罪,实际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构成盗窃罪,哪怕每次只偷价值几十元的物品,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偷点小东西没人管,累计次数达到三次就会触犯刑法。

以上建议是基于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则,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不要一概而论。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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