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人转赃取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区分?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帮人转移诈骗赃款,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帮信罪,明耀律师结合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2024)鄂1023刑初410号生效判决,分析定罪量刑争议,梳理相关实务要点。
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帮人转个账、取个现赚点小费不会出事,结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知道怎么办?明耀律师结合本案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4)鄂1023刑初41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其参与犯罪的金额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基于本案被告人周某不仅出借银行卡还参与多次转移赃款取现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本案基本案情
本案四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或出借本人银行卡,或帮助转移、取现电信诈骗所得赃款:
2023年12月,朱某杰将自己名下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上游在逃人员曾某接收赃款,帮助取现9.1万元,获利2232元。
2024年1月,周某将自己名下邮政银行卡提供给曾某接收赃款5.998万元,帮助取现,曾某安排曾某进监视周某取现,周某获利4480元,曾某进获利500元。
2024年1月,周某、曾某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参与并监视他人转移赃款5.0543万元,二人各获利500元。
2024年3月,张某毅将自己名下建设银行卡提供给曾某接收赃款5.25万元,帮助取现,曾某安排周某、曾某进监视张某毅取现,张某毅获利4500元,周某、曾某进各获利500元。
案发后,朱某杰、张某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曾某进、周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定四人都是从犯,提出了量刑建议。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周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起犯罪金额不应全部算给周某,也不满足情节严重标准,请求从轻调整刑期。
法院审理后,不支持辩护人的罪名异议和金额异议,认定周某参与三次犯罪,累计赃款16万余元,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曾某进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朱某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张某毅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扣押物品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出借银行卡帮取现,会定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般规则层面,司法实践中通常区分:仅单纯出借银行卡用于上游网络犯罪的资金支付结算,没有参与后续的转移、取现行为,一般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不仅出借银行卡,还参与了后续的取现、转账、转移赃款等行为,通常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者量刑比前者更重。本案中周某不仅出借了自己的银行卡,还多次参与了转移赃款、监视取现等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帮信罪的辩护意见,这个认定符合当前司法裁判的一般规则。
怎么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掩饰隐瞒且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周某参与三次犯罪,累计赃款超过十万元,同时满足数额和次数两个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办案视角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审查方面,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要审查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很多被告人辩称自己不知道是赃款,这时就要结合获利情况、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上游的告知情况等综合判断;其次要审查资金流向,每一笔赃款的来源、走向是否有完整的证据链印证,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金额。本案中各被告人对明知是赃款都供认不讳,资金流水也清晰,所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千万不要为了几千元的蝇头小利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更不要帮助他人取现、转移赃款,哪怕只是帮忙盯梢、看人,也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本案中曾某进只是负责监视取现,也被认定为犯罪,判处了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这点一定要警惕。
第三,诉讼策略方面,如果被告人仅仅出借了银行卡,没有参与后续转移、取现,辩护律师应当从罪名入手,争取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得更轻的量刑;如果确实参与了转移取现,应当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本案中周某虽然提出退赃,但实际上没有退赃,法院没有采纳调整刑期的建议,这点非常值得当事人注意。
本案裁判信息
- 案号:(2024)鄂1023刑初410号
-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9月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