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户盗窃部分金额证据不足,二审会怎么改判?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本案二审法院因一审认定的部分盗窃金额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上诉人刑期作了改判。明耀律师结合(2024)鄂10刑终336号生效判决分析盗窃罪相关实务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明耀律师结合(2024)鄂10刑终33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第一起盗窃3000元金额是否成立,该认定是否影响全案量刑。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明耀律师办理同类盗窃案件时,通常会格外关注盗窃金额的证据印证问题。结合本案来看,2024年4月至6月,付某先后两次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第一起进入石首市被害人蔡某家中,第二起进入公安县被害人邹某家中。一审法院认定付某共盗窃现金3105元,构成盗窃罪,且付某系累犯,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起盗窃中,只有被害人蔡某陈述丢失了3000元现金,无其他证据对该金额予以印证,且公安机关未在被害人指认的装现金的床头柜提取到付某的生物痕迹,存在付某未窃得该3000元的合理怀疑,因此对该3000元盗窃金额不予认定。最终二审改判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鄂10刑终336号
案由:盗窃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2月19日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入户盗窃怎么认定?
明耀律师认为,根据现行一般规则,入户盗窃不要求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只要符合入户的认定即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付某进入供他人日常家庭生活的住所盗窃,因此符合入户盗窃的认定,盗窃罪本身成立。
盗窃金额怎么认定才符合证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盗窃金额。实践中,如果盗窃现金,需要有其他证据比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上查获的对应金额现金等证据印证被害人陈述的金额,才能予以认定。本案中第二起盗窃的105元,因为从付某随身扣押的现金中对应了该金额,且被害人对现金来源有证人证言印证,因此予以认定;第一起3000元只有被害人陈述,因此二审不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实务提醒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刑事案件中证据质证是核心,对于盗窃金额这类影响量刑的关键事实,辩护律师会重点审查证据的充分性,若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一定会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案二审也支持了该意见,可见证据辩护的重要性。
入户盗窃是行为犯,哪怕没有偷到任何财物,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进入他人住所,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若不服一审判决,只要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有异议,都可以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会对全案事实和证据重新审查,本案中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得到了支持,刑期得到了减少,可见上诉权是当事人重要的救济权利,不要轻易放弃。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