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购出售银行卡,怎么就构成帮信罪了?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收购出售银行卡如果明知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就可能构成帮信罪,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22刑初244号生效判决,分析帮信罪的定罪量刑要点,给出实务提醒。
核心争议解答
明耀律师结合(2021)鄂1022刑初24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四名被告人柴某、黎某、李某1、李某2分别实施收购、出售银行卡的行为,明知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最终均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柴某获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黎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1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2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均被没收。本案争议焦点为:出售/收购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是否达到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明耀律师办理同类帮信案件时发现,帮信罪入罪的核心就是“明知+情节严重”,很多卖卡的当事人都没意识到,只要卡被用于上游网络犯罪,流水达到法定标准就会入罪,本案正是典型例证。
真实案例简述
本案四被告人均为云南务工人员,柴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为获利帮助收购银行卡约30余套,转卖给上家用于犯罪活动,获利五万余元;黎某、李某1、李某2分别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柴某,其中黎某、李某2的银行卡实际转入了多起电信诈骗的赃款,黎某账户进账近150万元,李某2账户进账超108万元,柴某账户进账近97万元,李某1账户流水超128万元。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李某1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被法院认定为自首,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帮信罪,属于累犯被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帮信案件的主流裁判方向,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本案中四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的量刑完全符合法定刑幅度。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帮信罪中“明知”怎么认定?
帮信罪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具体知道上家在实施什么具体犯罪,只需要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明耀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中发现,很多当事人都疑惑“我只是卖卡,不知道上家具体做什么,怎么就认定明知了”。实践中,对于出售、收购银行卡获取高额报酬,远超过正常办卡用卡收益的,法院通常会推定主观上明知,本案就是这样认定的。如果确实不知道他人用于犯罪,只是正常借卡给亲友使用,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为帮信罪,但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
自首对帮信罪量刑影响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1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被认定为自首,最终量刑比没有自首情节的同案人更轻,符合一般规则。实践中,帮信案件中很多被告人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大多都会被认定为自首,进而获得从宽处理,这是当前帮信案件裁判的普遍趋势。
累犯为什么会对帮信罪量刑有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帮信罪,属于累犯,因此法院对其从重处罚,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办案视角实务提醒
明耀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证据审查方面,帮信案件中核心证据是银行流水、被告人供述、上游犯罪的关联材料,辩护时重点要审查流水金额是否计算准确,是否所有流水都与上游犯罪有关联,如果存在无关的正常流水,应当提出扣除申请,这是帮信案件常见的有效辩护切入点。
第二,风险预防方面,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为了小额获利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一旦这些卡被用于网络犯罪,卡主很容易就会被追究帮信罪的刑事责任,哪怕只是介绍他人卖卡从中抽一点好处费,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第三,诉讼策略方面,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建议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认定为自首,同时如果案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在专业律师审查量刑建议合理的前提下,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从宽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不同,以上建议仅针对同类案件,具体处理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明耀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